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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受理司法鉴定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6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受理司法鉴定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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