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刑事诉讼经济犯罪法规刑辩指南强制执行死刑知识刑事审判自首知识经济犯罪犯罪状态管辖知识刑事证据刑事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92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接触就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认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际已受到司法人员的控制。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虽然这种人身控制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扣除路途时间,这段时间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询问地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这表明,路途应该是较短的距离,即使把路途时间连续计算,12个小时应该够询问所用。因此无必要将路途时间扣除。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