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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条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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