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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6)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7)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8)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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