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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8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和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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