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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补充鉴定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补充鉴定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上海法律网律师特别提示,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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