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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添加时间:
2015年7月27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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