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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我国完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1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件、虚开发票案件、持有伪造发票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发票犯罪的惩处力度。按照补充规定,涉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制定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补充规定的印发施行,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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