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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2、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①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院资格证明、法人代表人证明、公民个人需要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权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③债权文书有担保或抵押的,提供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

  ④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⑤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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