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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刻不容缓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公、检、法系统都有司法鉴定机构,能否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有些鉴定机构之间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甚至还会出现“打架”现象。
 
 
  近几年来,司法部、部分地方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力图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但由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具体措施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影响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考虑,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方面的法律,把司法鉴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而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今年新当选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等人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尽快出台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法律的议案。
 
 
 对司法鉴定管理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首先,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归口管理。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这一管理方法早在1998年就在国务院对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中予以确立。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这一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这一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立法时机已成熟。
 
 
  其次,应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省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并负责复核司法鉴定的模式。目前,全国各地大多数省级人民政府都组建了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通过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使司法机关之间能够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解决了本地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具体管理、程序等问题;委员会的复核鉴定,充分发挥本地鉴定人和鉴定仪器设备等鉴定资源的优势,解决了当地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技术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委员会的作用总体上讲是肯定的,其自身的成效也是明显的。因此,全国人大很有必要尽快立法确立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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