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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
添加时间:
2016年5月18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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