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刑事诉讼经济犯罪法规刑辩指南强制执行死刑知识刑事审判自首知识经济犯罪犯罪状态管辖知识刑事证据刑事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4006-686-166
联系人:宋律师
浙江 宁波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6年5月30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