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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

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7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势必会被滥用,进而导致腐败,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警械和武器问、执法犯法、循私舞弊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刑事及行政执法工作,而且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从反面说明了由于在侦查活动中缺乏充分有效监督,才导致侦查权力被滥用,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有没有完全履行好呢?笔者认为没有。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
第一、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人员自身轻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认为公检法是一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案件基本上已是铁板订钉的事实,前面已有审查批捕部门作了把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否定,也就是对本院审查批捕部门的否定。并且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法律监督是“无声的呐喊”,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只要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国家赔偿的责任已经移转到检察机关身上,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会加重自身的办案难度。这些思想束缚了检察人员的手脚,对于一些侦查活动,不敢依法监督,而是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产生,法制的公正性、民主性也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缺乏还存在制度上的原因。表现在:1、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如何履行对侦查的监督?对哪些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纠正?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种空洞的、没有具体内容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很少能真正实现。2、检察制度中缺乏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制度。审查起诉部门更多的是强调如何履行好公诉职责,而对于如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以及如果消极履行该种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均都没有具体规定。
第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履行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发现了问题,但受庸俗的“关系学”的影响,有的检察人员不敢冲破保护层、说情网、求情网,以及压力网的束缚,慑于权势,规避法律,从而放弃了监督,有的检察人员则不憎恨不斗争,漠然视之,甚至助一臂之力,或胆小怕事,名哲保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举动客观上都助长了在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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