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刑事诉讼经济犯罪法规刑辩指南强制执行死刑知识刑事审判自首知识经济犯罪犯罪状态管辖知识刑事证据刑事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强制执行的根据

添加时间:2016年9月7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强制执行的根据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㈠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㈡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㈢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㈣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㈥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㈦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