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犯罪状态

刑事动态刑事诉讼经济犯罪法规刑辩指南强制执行死刑知识刑事审判自首知识经济犯罪犯罪状态管辖知识刑事证据刑事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
  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