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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刑事)

添加时间:2017年6月8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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