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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

【死刑】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死刑】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因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标准掌握不一,在认定标准和处刑上差异较大。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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