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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添加时间:
2017年8月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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