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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添加时间:
2018年3月23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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