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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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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专长领域 - 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方面的相关法律事宜: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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