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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添加时间:2014年9月7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赵贤龙
在我国,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则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是不会审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1、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有:(1)侮辱、诽谤(《刑法》第246条第1款);(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法》第257条第1款);(3)虐待(《刑法》第260条第1款);(4)侵占(《刑法》第270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案件:
(1)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2)重婚(《刑法》第258条);(3)遗弃(《刑法》第261条);(4)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5)非法侵入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刑法》第140条);(7)侵犯知识产权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刑法》第213-219条);(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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