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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自首的分类
添加时间:
2015年4月1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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