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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自首和立功存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0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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