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孩常遭父亲毒打
12月13日,一则男童遭父亲毒打的消息出现在常州溧阳一家网站上,其中称,一个名叫浩浩(化名)的男孩经常遭父亲毒打,最近一次被捆绑着吊在门上差点要了性命。
12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多方采访证实,网上的内容基本属实。当事男孩名叫浩浩(化名),今年刚满6周岁,目前在溧阳一所幼儿园读大班。孩子的婶婶吕女士目睹了事发经过。据她介绍,12月12日,一夜没回家的浩浩被父亲用绳子捆绑起来,并用绳子勒住脖子吊在房门上。
“开始以为吓唬吓唬孩子就算了,没想到,等我们进来的时候才发现,他用绳子勒住小孩脖子,把他吊在门上。发现的时候,小孩都已经背过气了,嘴里还往外吐血水。”发现情况严重,她赶紧打电话报了警,也正因为及时发现,孩子最终才化险为夷。
当地多位目睹事发经过的邻居证实了这个说法,据他们反映,浩浩已经不是第一次遭父亲家暴了。据了解,浩浩的父亲刘某5岁时就因父亲病逝母亲改嫁,成了孤儿,是叔叔、婶婶一手带大的。2009年,在叔叔的帮助下,刘某结婚成了家,次年浩浩出生。没想到,此后不久,浩浩的母亲就离家而去。不久后,其父亲刘某也因欠下赌债离家。
“他走了以后,孩子就一直是我们带着,直到今年年初才把他找回来。”刘某的婶婶虞女士介绍,可能因为孩子比较顽皮,刘某回来以后,就经常动手打孩子,且出手越来越重,“还不准孩子说,我们给孩子洗澡的时候看到伤痕,才知道被打了。”
虞女士介绍,侄儿刘某打孩子没轻没重,拳打脚踢还不算,甚至还用铁链勒过孩子。“有一次直接把孩子搬起来往地下摔。”吕女士补充说,因为经常遭父亲家暴,浩浩的身上总是带着伤,“青一块紫一块的,还被火烫过!”
严重家暴者可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男童父亲经常对孩子动则打骂,几次三番差点要了孩子的性命,而将孩子吊在门上的行为明显具有杀害孩子的可能和故意,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地家暴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