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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7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且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在总结试点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该司法解释。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解释涵盖四方面内容,除明确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还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并减轻了原告诉讼费用负担。

孙军工表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为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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