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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

浅析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3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务中,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 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 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 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 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 对象,则另当别论。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有的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不 是自己的;有的认为视听资料经过了高科技修改删除,声音、图像与事实不一致;还有的认为,虽然画面和声音真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录像,自己 是在受到对方的诱导下随便说说的,自己的表达模糊,不能用于定案。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 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 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 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 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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