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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
添加时间:
2018年6月22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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