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死亡的刑事案件时,第一时间应该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则,如果死亡原因不明的,应该进行尸体检查,进行尸体检查时要出具尸检报告,那么尸检报告不重新鉴定要怎么处理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尸检报告不重新鉴定要怎么处理
对尸检报告没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尸体的,可以交还死者家属,让家属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条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二、尸检的一般程序
1、尸表检验
所谓尸表检验就是用肉眼观察尸体表面。不同的人肉眼看到的尸表现象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不同的人对尸表现象的形成原因有不同的判断。所以,作为一个普通参观者,我们需要了解的只是如何观察这具尸体,如何用肉眼捕捉到尸表信息。
2、各脏器的大体检验
相比体表检验,内脏的大体检验更重要,因为对于外伤致死者,除了极少数因遭受长时间或广泛性暴力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外,大多数系内脏遭受损害而死亡,而内脏的损害在法医学上又非常复杂,有明显肉眼可见的破裂性损害,如肝脾肾肺脑损伤,也有肉眼难见的损伤如心脏传导束、肾上腺、脑垂体、松果体等的损伤。不同的损伤类型往往导致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严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3、显微检验
显微检验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大体检验已经发现的病变或伤情或者发现大体检验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变或伤情。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情或伤情通常包括心脏传导束、肾上腺、脑垂体、松果体、胸腺、颅内畸形病变等等。
我国法医检验通常存在一个倾向,即对于大体检验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情或伤情,经常鉴定为自身疾病在外力作用下诱发导致死亡,如外力诱发自身心脏传导束病变而死亡,外力诱发脑垂体病变或肾上腺危象而死亡等等,此类结果客观上当然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涉及公权力致死时更易出现此类结果。一方面与公权力干扰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法医对外力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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