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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4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熡Φ碧峁┰?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熆梢蕴峁┚?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0年9月15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检字(1990)第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收集 证据时,可以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复制的方法包括复印、仿制、临摹、拍照、录相等。收集的证据资料 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必要时还应加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事单位的公章,注明证据来源及时间。 二、采用上述方法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 三、模拟、模仿,是对行为、动作、情况的推断、演示,不属于证据的范围,不能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经济违法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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