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法规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

刑事动态刑事诉讼经济犯罪法规刑辩指南强制执行死刑知识刑事审判自首知识经济犯罪犯罪状态管辖知识刑事证据刑事鉴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联系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追诉标准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http://nbzhmxsls.maxlaw.cn/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229条第一、二款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著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